今年新年前,江东区一保姆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。日前,她需要雇主以工伤标准进行赔偿。雇主为此感叹:雇用保姆的风险是否有点太大?来自江西的吴某在宁波从事保姆工作已有多年。

去年11月,她受雇于市民张先生,主要工作是为张先生一家做饭、打扫卫生。一天傍晚,吴某干完活回家时被一辆小车撞伤。经交警认定,轿车司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。经过调解,司机向吴某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。到了本月中旬,吴某已初步恢复了健康。此后,她听一位在企业打工的老乡说,根据现行劳动法,“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,用工者应当承担责任”。由此,吴某产生一个想法,她正好在下班路上受伤,由此推算,自己是工伤,张先生应当承担责任。上星期,她又找到张先生表达了这个意思。张先生一听,顿时头皮发麻:工伤赔偿的项目不少,如治疗和康复期间,都得一分不少地发放工薪,假如吴某说法成立,这份责任实在有点大。

吴某向张先生提出赔偿,到底是不是有依据?在接到张先生的求助后,记者专门请教了江东法院的资深法官朱泽军,请他剖析此案。朱法官给出了一个结论,张先生不需要担忧,也无需为保姆张某的受伤承担责任。由于吴某虽然也是劳动者,但她与张先生之间是雇佣关系,而非由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,只有当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,才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。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约定在肯定期限内,由劳动者向后者提供劳务,并由后者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、义务关系,像家庭雇用保姆就是其中最为容易见到和典型的一种,它属民法调整范围,根据有关规定,假如保姆等被雇用者需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,雇主需要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等一系列事实才能成立。

所以,让张先生担忧的这个纠纷,因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是雇佣关系,吴某需要张先生根据劳动法律关系予以工伤赔偿,完全是“张冠李戴”。朱法官最后表示,现实日常,大家在从事劳务活动中会形成各种法律关系,它们因性质不同,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。劳动者假如觉得我们的权利遭到损害而维权,应明确自己所处的法律关系。张先生遭遇的这个纠纷,对一些筹备和已经雇用了保姆的家庭也是一个警示。朱法官建议,雇用保姆,最好通过家政公司聘请,并签订相应协议,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约定,如此一旦发买卖外,也处置有据。